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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介绍职工互助会除外责任

作者: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 点击咨询肝病医生

  郑州肝病介绍职工互助会除外责任

 

  以下所列情况,本会(郑州职工互助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金的责任:

 

  1、非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

 

  2、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职工和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

 

  3、被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4、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期的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7、参保单位或被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或被人有第十六条第7款所指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责任。

 

  补充医疗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金给付申请表;

 

  2、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要求索回原件者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结算单的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申请给付时须提供郑州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第十九条被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用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之日起15天后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补充医疗金。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或被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