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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医院贯彻落实护士条例

作者: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 点击咨询肝病医生

  郑州肝病医院贯彻落实护士条例

 

  章 总则

 

  条为了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业发展,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业健康发展。

 

  有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卫生主管负责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努力的护士,应当授予卫生系统好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章,受到表彰、励的护士享受级劳动模范、好工作者待遇;对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有关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努力的护士,按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和卫生主管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主管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卫生主管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卫生主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卫生主管会同人事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