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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出携带丙肝病毒被解约 女大学生诉中行歧视

作者: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 点击咨询肝病医生

  冯静(化名)在大学里是个品学兼优的女孩,多次荣获、校级及院级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临近毕业时顺利接到中银行陕西分行的录用通知。然而,在入职体检时,她因查出携带丙肝病毒而被解约。

 

  4月25日,冯静以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丙肝歧视”为由,将中银行陕西分行告上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据悉,这是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内起依据该法提起的丙肝病毒感染者业歧视案。

 

  冯静读于西安外语大学,即将于今年7月本科毕业。2011年1月,在中银行2011年的校园招聘中,凭着较强的能力和突出表现,冯静过五关斩六将,顺利通过中银行2011年校园招聘的笔试以及两轮面试,终接到了中银行陕西分行的录用通知。

 

  按照中银行陕西分行的要求,冯静在今年2月22日上午前往西安市第四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随后到中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与中银行陕西分行签订了三方业协议。然而刚过两天,中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的刘先生打电话通知冯静,体检结果显示她的丙肝抗体为阳性,按照总行内的规定此体检结果不合格,因此需要和冯静解除那个三方业协议。

 

  这个消息犹如给冯静当头一棒,她随后上网查询得知丙肝的传播途径和乙肝、艾滋病是一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受到法律保护,银行怎么要拒录丙肝病毒携带者呢?

 

  随后,冯静又先后到西安市第四医院和西安交大医院做了复查,结果均显示她确实携带丙肝病毒,但其他各项指标以及肝功能都基本正常,并且有一附院医生开出的“日常工作接触无传染性”证明。冯静带着证明和肝功能正常的化验单去找刘先生沟通,得到的答复仍是拒绝。

 

  4月1日当天,冯静前往中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办理解约手续。此时,刘先生向冯静出示了中银行内的入职体检标准,其中不合格的情形包括“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但“肝功能指标正常者合格”。

 

  冯静表示,她的肝功能正常。但刘先生坚称,冯静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总行规定及公务员体检标准,再次以“病毒数超标”拒绝了她的入职要求。

 

  “中银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更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比较大的伤害。”冯静说。她决心依靠法律来讨公道,于4月25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中银行陕西分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法院表示,将于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据了解,银行属于公共服务场所,过去我禁止大多的肝炎患者从事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但现在只限制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肝病患者,不再限制乙肝和丙肝患者。2009年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丙肝病毒感染率为0。43%,人数为500万人以上。丙肝和乙肝、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母婴、血液和性行为传播,在日常生活、工作接触中不传播,肝功能正常的丙肝病毒感染者基本可以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冯静的代理律师认为,中银行陕西分行既无科学依据又无法定理由而剥夺一个病原携带者的业机会,属于业促进法所禁止的业歧视行为。“在当前严峻的业形势下,如果丙肝歧视现象蔓延开来,不能得到的遏制,几年前乙肝群体在业中处处被强制体检、经常被歧视的悲剧有可能重演。”

 

  近年来,各种业歧视仍在不断上演:乙肝歧视、丙肝歧视、艾滋歧视、基因歧视、糖尿病歧视、残疾歧视、性别歧视……使得某些弱势群体在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状况。2010年7月,中政法大学宪政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歧视仍很严重,企业的业歧视尤为突出。该次调查的主持者之一刘晓楠副认为,我应该尽快设立一反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并应尽快设立“平等机会会”去解决业歧视问题,让受害人得到救助。记者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