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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肝病医院医保适当调整通知

作者: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 点击咨询肝病医生

  郑州肝病医院医保适当调整通知

 

  郑州肝病讯:本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正式启动,至12月20日结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财政有关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要求,本市对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据市医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持2011年标准不变。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919元提高到2012年的1066元,人均提高147元。同时继续按不同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本市将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分予以补助,对于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也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市医保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